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