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