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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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