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