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