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中予以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章修改,应当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规章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其他规章修正后,适用修正后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