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