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主管司(室)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