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地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
第三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通过下列制度或者方式实施:
第八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行政法制监督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地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负责将本辖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持证人员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本级地震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上级地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依职责权限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