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监督事项。
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