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