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负责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并配合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受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受理行政复议和承担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调查违法行政行为案件;

管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

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档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