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

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活动;

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违法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对解决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