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3. 第二章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区域乡村、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安置区选址应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影响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 安置区的饮用水源应按照《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等文件要求,做好水源选择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安置区选址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特殊需要保护区域内。 第八条 已被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场地不宜建设安置区。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第十条 安置区与铁路、干线公路等噪声源之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