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九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地; 燃气干线管道。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