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地;

燃气干线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