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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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