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