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