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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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