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