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甲级资质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

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乙级资质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丙级资质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