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甲级资质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乙级资质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丙级资质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