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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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