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