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