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