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0名;
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5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0名;
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5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