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