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引用法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