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