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