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