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被引用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