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被引用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