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被引用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