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