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