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第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第六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第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
第八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第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
第十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
第十一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年使用和监管信息。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
第十二条
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