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