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年使用和监管信息。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