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依法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相关监管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