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监管需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