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数据信息。
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监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
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监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