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过程接受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审计报告等一并报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对终止经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