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
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且在合理整改期限内未能改善,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
违法违规经营且情节较重的;
偏离主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
发生债务违约且资不抵债的;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也可以直接发布通知,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
对于不再作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