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经营管理资料等,分析和评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制度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及经营管理资料,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

债务违约;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涉嫌非法集资、被其他机关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采取措施;

群体性事件;

公司或者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采取司法手段清收不良资产的除外);

公司或者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资产或者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抵质押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