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