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检查、调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进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询问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系统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