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审慎性条件,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从严把关,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面论证。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事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变更后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