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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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