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