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章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