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